各系(部)、处(室):
根据乐山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制度的通知》(乐职改办通〔2011〕19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科学管理,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网上信息查询系统,从2011年起在全市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一)符合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在乐山市范围内初定或晋升职称取得的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二)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三)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职改〔1999〕26号)规定,评定取得的工程师、经济师称号证书。
(四)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各类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二、登记管理机构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数据信息由市职改办统一管理。
三、登记时效及相关要求
(一)登记有效期一次为3年。
(二)再次登记确认者,需提供前3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证明(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0学时,其中公共科目20学时、专业科目60学时)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
四、登记方式
采用网上电子登记方式,即持有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登陆乐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心(http://www.ls1018.com),根据要求录入个人证书信息进行登记。个人完成信息网上登记后,按属地原则由相关职改部门对其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即准予登记,同时发给由市职改办统一印制的登记确认书(登记确认书由当地职改部门发放,单位或个人均可前往领取,登记确认书不收取费用)。届时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网上查询个人的登记是否成功。其个人登记信息纳入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由市职改办统一管理。(网上登记操作流程见附件)
五、其他事项
(一)2011年度以前经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填写不规范(特别是专业名称填写不规范)、破损、遗失的,应在本次登记过程中由证书持有者持身份证和原证书到相应职改部门核发新证后,方可予以登记确认。
(二)经评审取得的经济、统计、审计、会计、卫生、药师等专业初、中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应在本次登记过程中由证书持有者个人持身份证和原证书到相应职改部门核发新证后,方可予以登记确认(已晋升为高级的可暂不换发证书)。
(三)对其他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自愿原则由证书持有人持身份证及原证书到相应职改部门换发新证。
(四)中、高级证书的换发由各区、市、县职改办审核后统一报市职改办办理,初级证书由各区、市、县职改办及市级主管部门办理。重新核发的证书统一由职改部门打印并按管理权限加盖同级职改领导小组的印章,原证书编号保留。
(五)专业技术人员证书信息发生变化的(如晋升到更高一级职称、证书丢失重新补证等),证书持有者要及时向市职改办提出更改网上信息的书面申请,市职改办审核后予以修改。
(六)网上登记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30日。
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网上电子登记,是实现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科学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今后开展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基础,也是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届时专业技术人员及用人单位可在网上查询自身证书的真伪,便于专业技术人才的流动,意义十分重大。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各职改部门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加大宣传,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证书首次网上电子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说明事项
附件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网上登记操作流程
附件3: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名称一览表
附件4: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名称一览表
人事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