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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正高专业技术人员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专〔1990〕366号)《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川人发[200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延长退休范围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延聘的,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延长退休条件
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拟聘岗位教学、科研工作,退休前无违法乱纪行为。
三、延长退休审批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正高专业技术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一个学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正高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四份),本人专业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按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意。
四、延长退休年龄的期限
延长退休年龄的期限,女性正高,最多延至60周岁,男性正高最多延至65周岁。
五、延退正高人员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根据本人申请或所在系部意见,可随时终止延退,办理退休手续。
六、经审批同意延退的正高人员,其岗位聘任、工资、津贴、工资调整、考核等均与在职人员相同,并占用所在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指标和人员编制总额。
七、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关于省人大、省政协领导同志及省政协委员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川委[1998]12号)精神,各级人大、政协领导及政协委员延退时间以上级人民政府文件为准。
八、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有关退休等政策变化,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九、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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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务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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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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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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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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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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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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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社会
学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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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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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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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健康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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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退休年龄期间拟承担的主要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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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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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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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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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部门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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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四份,学院、教育局、上级人事部门、本人档案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