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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79193永利官网关于印发
学术和专业带头人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院属各系(部)、处(室):
《学术和专业带头人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经2010年3月23日学院第4次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院长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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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和专业带头人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师资队伍建设是关系到我院事业发展的头等大事,选拔和培养学术和专业带头人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为做好学术和专业带头人管理工作,特修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学术和专业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要按照学院发展规划,严格选拔,强化机制,科学管理,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把选拔的学术和专业带头人培养成为政治思想过硬、业务水平高、科研成果突出的拔尖人才,积极推动学院教育教学工作改革,提高学院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
二、选拔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具有
良好的师风师德和敬业精神,治学严谨,教书育人,遵纪守法,善于团结协作,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
(二)已系统熟练地讲授过两门以上课程,完成年度教学工作量,各种教学综合评价优秀以上。
(三)身体健康,原则上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下,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在高校教学岗位上从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
(四)具有组织指导教学教研工作能力,能承担课程建设和专业建设任务,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培养青年教师工作。
(五)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外语和计算机操作水平,能独立或组织承担课程建设、科研课题、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或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任务。
(六)近三年教学或科研成果符合下列二项条件:
1、公开发表论文3篇;
2、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副主编及以上);
3、主持市级及以上教改项目或科研课题。
(七)获得院级教学名师、省级教学团队负责人、省级教学和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者均可申报院级学术和专业带头人。
三、选拔办法
(一)选拔原则:按照 “德才兼顾、择优选拔、保证质量、
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自下而上逐级择优推荐评选。
(二)时间:每二年开展一次选拔工作,培养期为二年。
(三)数量:根据国家颁布的专业目录,每一专业可选拔1-2名学术和专业带头人。
(四)选拔程序:
1、由申请人填写《学术和专业带头人申请表》(人事处网页下载),并附教学或科研论文、获奖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系(部)对照“学术和专业带头人选拔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选,并将候选人员名单及资料报送人事处;
3、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对相关材料核实无误后,依据审核结果提出人选建议名单,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学术委员会评议结果在学院公示三天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确定培养人选。
四、工作目标
学术和专业带头人在培养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目标:
(一)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修养,成为全院教师学习的榜样;
(二)服从组织安排,做好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技师学院的建设工作;积极参与教材的开发和实训基地的建设;
(三)积极投身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把握专业领域或学科最新发展方向,主持专业调研,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负责本专业创建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或特色专业工作;
(四)负责本专业教学团队建设规划,搞好教学团队建设工作;每年在学院内作学术报告或公开示范课1次;
(五)任期内须取得“双师素质”教师资格(公共课程部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技师专业的教师争取获得相关“技师”资格;
(六)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中青年教师2-3人;
(七)任期内公开发表与所从事专业有关的论文2篇(其中中文核心期刊1篇),且本人为第一作者;
(八)主持或在研省级及以上的教改项目或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2010年前已申报并立项在研的项目除外)。
五、学术和专业带头人管理及考核
(一)学术和专业带头人的培养需要学院领导的高度重视,需
要各系(部)的密切配合,需要全院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才能共同实现培养目标。
(二)人事处将建立学术和专业带头人业绩档案,跟踪考核,实行动态管理;任期内实行年度目标检查和届满考核。
(三)考核程序:
1、届满考核时本人向各系 (部)提交《学术和专业带头人考核表》(人事处网页下载)、教学或科研成果、各种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系(部)签定意见后报送人事处;
2、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对各系(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送学院学术委员会考核,确定考核结果。
六、学术和专业带头人待遇
(一)学院将在专业培训与进修、国内外考察学习、参加学术会议、科研项目申报、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先。
(二)学术和专业带头人在届满考核合格后学院一次性给予12,000元的津贴补助。
(三)在任期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专业带头人的资格和待遇:
1、严重违反国家政策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2、工作渎职或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3、年度考核不合格。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学术和专业带头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乐职院发[2006]32号)同时废止。